111年度重國字第8號
上 訴 人 臺中市養護工程處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五盛營造有限公司、世合工程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代位
求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5月30日本院111年度重國字第8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96,551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48,5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並附具
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