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儷瑞寶飾有限公司
旺旺瓏國際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上 訴 人 吳思葶
兼上一人
吳睿彥即吳璿世
上 訴 人 吳俞萱
吳昱錩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周姵妤
吳承祐
上 訴 人 余思錡
共 同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廖明邦、廖俞淨間111年度重訴字第10號
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7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142,500元【土地
按公告現值核算為3,382,500元(土地面積563.75㎡×公告現值6,000元/㎡=3,382,500元);建物按
拍定金額核算為5,760,000元,3,382,500元+5,760,000元=9,142,5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37,3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