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儷瑞寶飾有限公司

            旺旺瓏國際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江昭螢即江敏絹


上  訴  人  吳思葶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筱薇
            吳睿彥即吳璿世

上  訴  人  吳俞萱
            吳昱錩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周姵妤
            吳承祐
上  訴  人  余思錡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周于舜
上訴人    廖明邦

            廖俞淨

當事人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業於111年8月31日送達,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證,上訴人之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