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儷瑞寶飾有限公司
旺旺瓏國際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上 訴 人 吳思葶
兼上一人
吳睿彥即吳璿世
上 訴 人 吳俞萱
吳昱錩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周姵妤
吳承祐
上 訴 人 余思錡
共 同
廖俞淨
當事人間
遷讓房屋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
裁判費10分之5,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上開裁定業於111年8月31日送達,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在卷
可證,上訴人之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