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108號
上 訴 人 楊宣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價額,依其表明之上訴範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25,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