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13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37號
上  訴  人  禾沂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為國泰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鋐 


上訴人    黃源科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次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三、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12年7月1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12年7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