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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174 號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74號 原 告 東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崇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廖進隆 訴訟代理人 邢建緯律師 複代理人 陳婉寧律師 官厚賢律師 劉富雄律師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後,因原告具狀 聲請撤回訴訟,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 前揭規定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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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