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190號
即 原 告 施勝富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紀氏源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紀水樹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66,42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9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