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210號
原 告 華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訴訟代理人 宋克芳律師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112年6月28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查本件尚有調查之
二、請
兩造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
具狀陳明系爭債權憑證所示債權經歷次
強制執行受償後,於依
民法第323條規定抵充後,尚餘未清償之本金數額,及計算方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