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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2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10號
原      告  華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偉誠 
訴訟代理人  王宏濱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許永穆 
訴訟代理人  宋克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2年6月28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查本件尚有調查之
    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請兩造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陳明系爭債權憑證所示債權經歷次強制執行受償後,於依民法第323條規定抵充後,尚餘未清償之本金數額,及計算方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