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217號
原 告 豐興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吳季鴻
訴訟代理人 蘇志淵律師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查本院前以
本件被告涉有背信等犯罪,前經本院刑事庭以108年度金訴字第168號審理後,判處被告犯背信罪刑在案;然因被告不服提起
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047號案件(下稱
系爭刑事案件)審理中,
迄未審結,是本院認系爭刑事案件之審結情形,
顯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
裁判,
非俟該刑事訴訟終結,本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且
兩造亦同意先行裁定停止本件訴訟,故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裁定本件於系爭刑事案件之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系爭刑事案件業已於112年10月25日判決
上訴駁回而告終結並確定在案,有本院調取系爭刑事案件卷宗
可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