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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2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17號
原      告  豐興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儒 
訴訟代理人  高進棖律師
被      告  吳季鴻 


訴訟代理人  蘇志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查本院前以本件被告涉有背信等犯罪,前經本院刑事庭以108年度金訴字第168號審理後,判處被告犯背信罪刑在案;然因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047號案件(下稱系爭刑事案件)審理中,未審結,是本院認系爭刑事案件之審結情形,顯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該刑事訴訟終結,本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且兩造亦同意先行裁定停止本件訴訟,故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裁定本件於系爭刑事案件之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系爭刑事案件業已於112年10月25日判決上訴駁回而告終結並確定在案,有本院調取系爭刑事案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靖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