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24號
原 告 智能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醫療財團法人正德癌症醫療基金會佛教正德醫院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原告
聲請支付命令,經
相對人即
被告異議後,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9日以110年度補字第208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萬4,750元,並
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同年11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見本院卷第21頁)。
三、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5至45頁),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