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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4號
原      告  智能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哲弘 
被      告  醫療財團法人正德癌症醫療基金會佛教正德醫院

法定代理人  吳銘標 
訴訟代理人  陳華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相對人被告異議後,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9日以110年度補字第208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萬4,750元,並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同年11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1頁)。
三、原告逾期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5至45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