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2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茂源工程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郭聿釗即郭玉椒
追加 原告 劉尚群
陳尚宏(即陳紹輝之繼承人)
黃彩霞
廖家娥即廖翠娥
張哲銘
葉永安
劉林香美
郭碧燕
陳清福
張家鈜
吳月珠
林峰山
許炳献即許建和
陳建泓
廖淑妙即廖天日之承受訴訟人
廖連即廖天日之承受訴訟人
陳宥騰即陳育宏之承受訴訟人
陳富騰即陳育宏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一人之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億7970萬元(即原判決附表一所示本票票面金額之總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4萬12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
繕本到院,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