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廣三崇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佑實股份有限公司、達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拓明股份有限公司、禾勝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111年度重訴字第29號請求收回特別股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8,61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324,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