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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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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3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07號
原      告  大謙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木 
被      告  幣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伯安 
被      告  林學昌 
            沈易勳 
            羅仁均 
            智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復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萬56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1日以111年度補字第68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15日內如數補繳。該裁定業於111年4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證。其訴訟程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