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3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11號
原      告  顏嘉篁 


被      告  大吉汽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金治 
被      告  香港商太古商用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佟德望 
被      告  德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昆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4日以111年度補字第650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8萬4,480元,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然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宏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