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335號
原 告 蔡國勇
被 告 豐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何慧玲
何豐棧
威啟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李似珍
大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天民
被 告 游鈺雯
黃淑玲
陳榆鈞
上11人共同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62,000元。該項裁定已於112年8月8日送達原告(於112年7月27日寄存送達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梧棲分駐所),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等在卷
可憑。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