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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3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56號
原 告 江達隆
訴訟
代理人
蔣文正
律師
蔣瑞安律師
被 告 一九一旅店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路00○0號、00 之0、之0號
法定代理人
杜淑梅
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律師
劉宜
臻
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
回復原狀
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再開
言詞辯論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盟佳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