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387號
上 訴 人 利固工業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87號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8,997,728元,應徵
裁判費400,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