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405號
原 告 藍重豐
複代理人 楊禹謙律師
被 告 順帆風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被 告 陳顥元
陳元中
陳美錞
陳美錦
共 同
複代理人 黃邦哲律師
楊偉奇律師
被 告 峰瑞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黃名瑈
被 告 呂彥輝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等拆除占用原告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編號A、B部分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
不當得利。經本院囑託臺中市大里地政事務所測量後,原告具狀更正聲明,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重新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6萬4790元(計算式:302.09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31000元/平方公尺=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9萬3763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7萬6141元(見本院卷第57頁),尚應補繳1萬76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