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4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東海
陳宛榆
林棟梁
陳雪華
天工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林蔡玉梅
林雲彥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12號
遷讓房屋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15萬0356元【即被上訴人所有
系爭建物之起訴時價額之總和,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9萬29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命補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