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444號
原 告 采風醫美股份有限公司
複 代理人 李佳珣律師
被 告 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
訴訟代理人 蕭維德律師
單鴻均律師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九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一)本件就尚未執行之4,658次美療療程、1,090次雷射療程,應依醫學美容中心附約第8條約定分配予原告之款項,是否已全數給付原告?併提出相關資料。
(二)
上開附約第8條(三)乙方收入分配所得:該中心總收入扣除第六條(三)、乙方須負擔之費用開銷及前項甲方行政支援費後之淨值等語係何意?該如何算?請舉例說明。
(三)本件終止協議書第2條約定之2,000元,如何計算得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