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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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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4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44號
原      告  采風醫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玉如 


訴訟代理人  黃靖閔律師
複  代理人  李佳珣律師
被      告  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

法定代理人  郭振華 
訴訟代理人  蕭維德律師
            單鴻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九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兩造應於10日內陳報下列式項:
(一)本件就尚未執行之4,658次美療療程、1,090次雷射療程,應依醫學美容中心附約第8條約定分配予原告之款項,是否已全數給付原告?併提出相關資料。
(二)上開附約第8條(三)乙方收入分配所得:該中心總收入扣除第六條(三)、乙方須負擔之費用開銷及前項甲方行政支援費後之淨值等語係何意?該如何算?請舉例說明。
(三)本件終止協議書第2條約定之2,000元,如何計算得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其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