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44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采風醫美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9,262,2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39,1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