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447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品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 告 ES Motion Technologies Pte Ltd
法定代理人 Chua Heng Lee Wilson
楊淑玲律師
一、
當事人間因
損害賠償等事件,
上訴人對113年1月31日本院11
1年度重訴字第447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為新台幣4,044,331元,(美金部
分:35000x31.67=0000000;新加坡幣部分:123981.47x23.
68=0000000,元以下4捨5入。0000000+0000000=0000000)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61,6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二、被上訴人ES Motion Technologies Pte Ltd就其敗訴部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