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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8號
原      告  番花正開整合設計有限公司


            翻修王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王仁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律師
複代理人    黃之昀律師
被      告  鄧小貞  
訴訟代理人  楊孟凡律師
複代理人    洪任鋒律師
            鍾承哲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苡斯律師(111.4.27終止)
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五項中關於「番花正開整合設計有限公司」,應更正為「翻修王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經比對判決主文第一項及第五項,可確認係判決主文第五項之記載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盈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