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48號
原 告 番花正開整合設計有限公司
翻修王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共 同
複代理人 黃之昀律師
被 告 鄧小貞
訴訟代理人 楊孟凡律師
複代理人 洪任鋒律師
鍾承哲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苡斯律師(111.4.27終止)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主文第五項中關於「番花正開整合設計有限公司」,應更正為「翻修王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
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經比對判決主文第一項及第五項,可確認係判決主文第五項之記載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