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48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士盟國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吳昇憲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契約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3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
裁判費新臺幣66萬4,668元。
理 由
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98萬2,024元,應徵上訴裁判費66萬4,6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