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50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宥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12年6月20日第一審判決本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0萬239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萬9958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國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