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565號
原 告 施韻綸
被 告 天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佳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