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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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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5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65號
原      告  施韻綸 
被      告  天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佳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