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58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曜忠 邱誼欣 傅建堯 范依文 李家銜 徐筱梅 石啟信 李豪剛 黃致逢 林若璇 林右希 莊育哲 張建森 陳美滿 梁永康 曾惠悉 陳映靜 彭宥勳 潘呂幼 張展浩 盧燕怡 洪麗鐘 洪淑玲 黃強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如附表所示第二審 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以裁定 駁回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 訴訟標的價額繳納 裁判費,並以 上訴狀表明 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亦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分別如附表「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分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如附表「第二審裁判費」欄所示金額,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附表:(幣別:新臺幣) | | | | | | |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2項之訴及該 訴訟費用負擔之判決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005,0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第1、2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 | | | |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2項之訴及該訴訟費用負擔之判決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038,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第1、2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 | | | |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2項之訴及該訴訟費用負擔之判決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第1、2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 | | | |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2項之訴及該訴訟費用負擔之判決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894,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第1、2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 | | | |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2項之訴及該訴訟費用負擔之判決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749,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第1、2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 | | | |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2項之訴及該訴訟費用負擔之判決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9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第1、2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 | | | |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2項之訴及該訴訟費用負擔之判決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9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第1、2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 | | | |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2項之訴及該訴訟費用負擔之判決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7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第1、2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 | | | |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2項之訴及該訴訟費用負擔之判決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65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第1、2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 | | | |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2項之訴及該訴訟費用負擔之判決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8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第1、2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 | | | |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2項之訴及該訴訟費用負擔之判決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8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第1、2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 | | | |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2項之訴及該訴訟費用負擔之判決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937,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第1、2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 | | | |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2項之訴及該訴訟費用負擔之判決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8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第1、2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 | | | |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2項之訴及該訴訟費用負擔之判決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08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第1、2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 | | | |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2項之訴及該訴訟費用負擔之判決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361,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第1、2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 | | | |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2項之訴及該訴訟費用負擔之判決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9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第1、2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 | | | |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2項之訴及該訴訟費用負擔之判決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96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第1、2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 | | | |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2項之訴及該訴訟費用負擔之判決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9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第1、2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 | | | |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2項之訴及該訴訟費用負擔之判決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8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第1、2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 | | | |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2項之訴及該訴訟費用負擔之判決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05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第1、2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 | | | |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2項之訴及該訴訟費用負擔之判決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077,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第1、2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 | | | |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2項之訴及該訴訟費用負擔之判決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7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第1、2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 | | | |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2項之訴及該訴訟費用負擔之判決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75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第1、2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 | | | |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2項之訴及該訴訟費用負擔之判決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737,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第1、2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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