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643號
原 告 蔡玉娜
黃淑芬
林燕雪
楊淑卿
林明鋒
共 同
黃文進律師
複 代理人 黃俊榮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風尚建築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本金共計新臺幣(下同)10,089,051元(計算式:2,107,900+1,529,549+2,611,050+2,049,130+1,791,422=10,089,051),並據繳納
裁判費100,792元。
嗣後原告為數次變更追加,最終於112年11月10日以民事變更聲明
暨準備四狀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本金共10,100,575元(計算式:2,107,900+1,543,080+2,582,190+2,036,725+1,830,680=10,100,575)是原告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100,575元,應徵裁判費100,968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100,792元,尚欠1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
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