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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670 號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70號 原 告 展望企業有限公司
複代理人 陳紀雅律師 被 告 廖月霞 訴訟代理人 廖明俊 複代理人 廖志堯律師 被 告 廖月愛 吳裕琦 吳雲 吳淑員 吳淑滿 吳淑惠 吳淑如
詹秀子 張淑真(兼張安田之承受訴訟人)
張凱淳(兼張安田之承受訴訟人)
詹凱琪(兼張安田之承受訴訟人)
劉絹 陳昭宏 陳美玲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言詞 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 查本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12月30日上午9時10分宣判,惟原告具狀陳報其與原告有續行調解之可能,並聲請再開辯論,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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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