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670號
原 告 展望企業有限公司
複代理人 陳紀雅律師
被 告 廖月霞
訴訟代理人 廖明俊
複代理人 廖志堯律師
被 告 廖月愛
吳裕琦
吳雲
吳淑員
吳淑滿
吳淑惠
吳淑如
詹秀子
張淑真(兼張安田之承受訴訟人)
張凱淳(兼張安田之承受訴訟人)
詹凱琪(兼張安田之承受訴訟人)
劉絹
陳昭宏
陳美玲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言詞
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經於民國114年11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定於114年12月29日上午9時
宣判,
惟原告業與
被告廖月霞於114年12月23日調解成立,並具狀陳報對被告廖月愛、吳裕琦、吳雲、吳淑員、吳淑滿、吳淑惠、吳淑如、張鴻貴、詹秀子、張淑真、張凱淳、詹凱琪等人撤回起訴,及其亦與被告陳昭宏達成和解共識,並
聲請再開辯論,故有
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