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682號
原 告 長溢實業有限公司
原 告 金佳均有限公司
原 告 藤野商行即馬克儉
被 告 菲力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信達
主 文
本件應由黃信達為
被告菲力固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 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111年12月27日,由黃冠文變更為黃信達,此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
可證,故被告原法定代理人黃冠文之法定代理權已消滅。玆因被告未依法以書狀聲明由新任法定代理人黃信達承受訴訟,另原告亦未向本院為黃信達應承受訴訟之聲明,本院
爰職權裁定命被告新任法定代理人黃信達承受本件訴訟,續行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