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728號
原 告 張金松
李柏松律師
被 告 劉遠山
劉如哲
劉宗鑫
劉小可
劉靜蓉
兼 上四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逸仁律師
主 文
本件應
再開言詞
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
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言詞
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就
被告對於原告提出時效
抗辯之抗辯部分,尚有再行調查之必要,
爰命再開辯論,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原告並應於10日內就被告抗辯原告曾承諾清償債務,及證人證稱被告及劉勝彥、劉永堆曾向原告催討欠款等情表示意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第27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