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明峯 住○○市○○區○○○路○段000巷00 號0樓
黃蕙菁
吳滄國
吳聰儀
吳聰喜
吳聰賢
吳百釧
陳淑娟
張松彬
黃勝清
黃志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
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13年11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嗣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
可按,則上訴人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