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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金字第 1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字第111號
原      告  向春華  
被      告  家得億物聯網數據股份有限公司

            大程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 上二 人
法定代理人  黃詮茗  
被      告  黃栢竣  
兼 上四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傳富  

被      告  曾素津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2項關於「被告」記載,應更正為「原告」。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係為原告全部敗訴之認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之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之原告負擔,是該判決原本及正本既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秉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