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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1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嘉鴻裝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蒼生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01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三信商業銀行大智分行
 丁玲珍
三信商業銀行大智分行
109年8月14日
45,000元
GZ0000000

002
三信商業銀行大智分行
 丁玲珍
三信商業銀行大智分行
109年8月14日
45,000元
GZ0000000

003
三信商業銀行大智分行
 丁玲珍
三信商業銀行大智分行
109年8月14日
41,000元
GZ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