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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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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15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印研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子威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28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支票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77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負責人


(新臺幣)


001
穀羽食業股份有限公司林育漢
聯邦商業銀行
豐原分行
110年10月10日
378,000元
U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