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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17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温俊寰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22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家印
股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17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1
靈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
1
1000

2
靈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
1
1000

3
靈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