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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20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巨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芳伸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21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佳芳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20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旺勤工業有限公司江樹桐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烏日支庫
110年9月25日
206,643元
D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