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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24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林彰炫 
            蘇彥卿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楊敬先律師
            林卉薰律師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21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股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24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聯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6
1
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