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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24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43號
聲  請  人  黃金木即光明鑄造工廠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27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24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永詮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林建佑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太平分行
110年6月5日
66,728元
AI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