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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39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97號
聲  請  人  台灣自來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憲章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俊毅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39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悅盛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陳志豪
第一商業銀行
北台中分行
111年1月18日
17,330元
PB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