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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41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17號
聲  請  人  蔣智良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9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股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41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建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原鄉林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D377400
1
1000

002
建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原鄉林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D377412
1
1000

003
建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原鄉林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D377424
1
1000

004
建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原鄉林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D377436
1
1000

005
建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原鄉林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D377448
1
1000

006
建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原鄉林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D37745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