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42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22號
聲  請  人  台勵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溪文 
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8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42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負責人


(新臺幣)


001
祥安鋼鐵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
李彥錫
華南商業銀行
台中分行
111年3月6日
350,448元
JE0000000

002
祥安鋼鐵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
李彥錫
華南商業銀行
台中分行
111年4月6日
882元
JE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