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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除字第47號
聲  請  人  富楙空壓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旻耀 
送達代收人  賴佩儀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1紙,業經本院以民國110年度司催字第624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而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查:本件公示催告裁定支票附表付款人為三信商業銀行「豐信分行」,然聲請人登報則登載為三信商業銀行「豐原分行」,互核不符,自不生已登載裁定於新聞紙之效力,而不符民事訴訟法第542條之規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4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負責人


(新台幣)


001
富楙空壓機有限公司
鄒旻耀
三信商業銀
豐信分行
110年7月31日
199,157元
WA0000000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理由),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