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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47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75號
聲  請  人  盧詩穎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國聖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47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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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美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張權忠
彰化商業銀行
清水分行
110年11月30日
52,800元
P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