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57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71號
聲  請  人  集財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平西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科維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發票人暨負責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1
慶宇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張文娜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民權分行
111年6月30日
695,568元
A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