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57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72號
聲  請  人  強琳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美伶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科維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發票人負責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1
英宏營造有限公司黃英哲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台中分行
111年4月30日
79,958元
F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