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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63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63號 聲 請 人 華顏有限公司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17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17日屆滿(末日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家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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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