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7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70號
聲  請  人  財進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添登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17日屆滿(末日假
    日順延至星期一),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發票人暨負責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1
臺灣銀行大甲分行
黃瓊瑰
臺灣銀行
大甲分行
106年5月10日
64,000元
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