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事聲字第27號
異 議 人 益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陳彥汝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陳彥汝間返還
擔保金聲明
異議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2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
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傅可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